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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三年,因为当初签合同时担心租户毁坏房屋内设施,所以在合同里加入了"一年后,如租户不爱惜房屋内设施物品,房主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且不属于违约"。现在租户把全自动洗衣机放在我家按摩浴缸里洗衣服,还把厨房台面用裂了,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以"不爱惜屋内设施物品"为由,提前和他解除合同吗?如果走司法程序,合同上加的这条能起到法律效应吗?

其他 2018-03-07 20: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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