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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5日至2008年12月12日在某咨询公司工作。由于本人两次追问是否签劳动合同,经理给出一字“滚”,仅仅支付640元,作为结算。在我于12月15日申请仲裁后,请我母亲去作为“监护人”领回200元。事后我才知道,4月17日拿到仲裁书,结果为解除劳动关系有效;十五日内支付9天的双倍工作334.9元没,经济补偿400元;驳回其他仲裁申请。 我认为应该给我的金钱不止这些,还驳回我要求她公开道歉的要求。 这里询问专家,这个裁决是否公平合理?如果我不服应该怎么办?

仲裁 2009-04-20 1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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