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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于1980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0月11日在鄯善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于1982年11月11日生育一儿子,名梁晓亮。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两万元,均在在男方那里。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在男方同意无条件离婚的前提下,在办完离婚手续后女方愿意将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两万元)人民币,支付给男方。(2)房屋:位于鄯善县新城农贸市场内的房地产所有权应归还女方所有。(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三、债权与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任何共同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四、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壹万元)人民币给对方。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离婚 2011-08-28 2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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