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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两个城市房屋拆迁合同不合理,1是:我的土地证以外有个公用的过道,是以前地主家的大院,归我们四家共同所有,没有给我算面积,我记得物权法中好像说过土地证外属于自己的土地应该给予补充。2是另一个临街房开了多年卖店手续齐全,经过社区办理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但没办门市房照,和开发商按照住宅房签的动迁补偿合同,明显低于门市房的补偿标准,2.1是从业人员只给了六百的安置费用,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的辞退员工需要按照劳动时间长短支付补偿金的标准要求补偿吗3是合同没有回迁交房时间,搬家费、过渡费都等交钥匙时一起算4是合同没有对开发方违约的约束这种合同能通过法律申请无效撤销吗

其他 2018-03-10 17: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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