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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及理由: 我于1999年10月,叶XX、赖XX聘我到XX小学做门卫工作,一直到2008年7月13日,被曾XX解聘。事因2008年7月12日晚上,有小偷进人学校作案,在二栋二楼电脑室,破坏两片玻璃窗门,没有偷到东西。连作案的工具都来不及拿走(张XX可做证明人),学校财物没有受损失。曾XX说我对工作不负责任,就这样解聘了我,也没有一分钱补偿。我在学校期间,没有休息过一天。现在,我要求有关部门按劳动法办理。 仲裁请求: 1、 补回在学校工作时间的社保 2、 补回在学校时间每年一个月的工资和法定日加班费 3、 请按劳动法办理 因劳动局调节,学校方面只能补偿3000元,故已申请了劳动仲裁,于2009年7月6日开庭。请各位帮忙看看,仲裁请求是否要再做补充,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需要提供那些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其他 2009-04-22 20: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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