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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于08年2月离婚(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后法院判子女(4岁)跟到父亲过,女方不出任何抚养费,请问他(子女)的母亲会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把子女要回去?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 还有离婚时男方将共有的房子給了女方,如果女方把子女要回去后,还有没有可能再(以小孩名义)申请索要男方婚前的财产? 谢谢!

离婚 2009-04-21 0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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