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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丈夫因工伤亡,总公司委派用工部门主管与遗属(亲属)商议签定<<协议>>----其子女享受双职工福利待遇和生活补助费-----数年后用工部门撤销,生话补助费随之终断且未按鄂劳险1995-180号文标准办理发放,总公司亦未关心过问此事,并在随后的十几年里间相继取消了原双职工享受的教育,医疗,补助,读书指标,就业机会等等!使原<<协议>>变成了一纸空文!......我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其他 2011-08-17 10: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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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太合理 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 因公死亡按照鄂劳险1995-180号规定的待遇办理,如果单位承诺超过标准待遇的,合法有效。用工部门撤销后,总公司直接承担上述责任。 你可以和总公司直接交涉,如果不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没有精神赔偿,应该按照文件和双方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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