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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在与公司第一份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日,未收到公司续签合同的任何消息,直到到期之后的将近一个月后,收到公司的字面消息,拜托本人留下来继续为其服务并且主动承诺开始为本人缴纳社保(社保直到本人辞职也未缴纳),但是也只字未提续签劳动合同之事。本人继续为公司服务,在到期之后的第五个月,公司给予本人一份空白合同,也未给予说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遂本人为签字,到了该发放第一份合同约定的年终奖金时,公司以本人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不承认本人为正式员工为由,不予以发放。但是在公司年会上,公司为本人颁发了“卓越员工奖”的证书,与公司后进来劳动合同期内的新人证书及红包奖励一样,证书上标明的日期包含了本人为公司继续服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日期,本人与公司沟通无果,遂提出辞职,公司也接受了,但是在未续签合同期间,本人的各种奖金以及辞职当月的工资被公司扣住,请问我应该怎么做?谢谢!

其他 2018-03-14 09: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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