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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县城副食批发商,在县城繁荣地段开了一个零售烟酒门面。2008年元月8号手下工人到本自治州(也就是邻县的一个乡镇送货,此镇一个客户欠我几千元钱,收帐时,他钱不够,就用了九条黄芙蓉王烟抵帐)此人的烟与我经营的烟都是州烟草公司访销的,同一台车送的。元月12日县烟草执法人员到门面检查,发现了这九条烟,并代扣。第二天收取了我这九条烟价值百分之十的罚金。第三天又给了我暂停香烟零售业务三个月的书面通知,并执行了。请问,我们这里烟草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 2008-03-26 17: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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