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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做人事工作的,试用期,2月24日口头向领导提出离职申请,2月27日又以邮件的形式向领导发了离职申请。公司规定试用期员工离职需要提前三天提出申请,因为3月5日和领导起了争执,3月6日自动离职,没有做工作交接,走之前把自从我入职后用的电子版资料删了,但重要文件公司都会上传到网上,所以不存在会给公司利益造成经济损失。另:公司根据相关规定1月工资中以我没有打卡记录为由扣除了600多元工资(记2.5天旷工),但是我有去上班,并且公司是有监控的。2月有一天事假,在工资中按照事假进行了相应扣款,但是公司领导又让我交了50元现金罚款,说是公司规定,但没有文件支持。目前,以工作未交接为由待发了我2月工资。如果去劳动仲裁,请问我会占理吗?或者对方走法律程序对我会有影响吗?

仲裁 2018-03-14 06: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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