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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由A、B、C三人商量成立,两个月后C退出,三人商量好一次性补偿C一定的钱,当时没有钱付给C,约定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付给C钱,三人签的协议为自签字之日起公司所有债务和利润跟C无关,但到该付钱给C的时间没有付钱给C,现在C说没有按规定的时间付钱给他,他反悔了,钱不要了,公司变更他也不去签字。从签字之日起到现在已经两个月了,C也没有履行作为股东的职责。请问律师:像这种情况C还算是公司的股东吗?他还有权利享受公司经营的利润和尽所为公司股东的义务吗?A跟B应该怎么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其他 2011-08-18 0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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