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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在职期间挪用资金80万,被立案后已全部还清,且有自己到公案投案,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事辩护 2018-03-15 14:2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
  • 可以争取从轻处罚
  • 涉嫌犯罪,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 已经构成犯罪
  • 你好 涉嫌,建议委托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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