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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7年8月份生病,2017年8月20号以后歇的病假,2017年9月份住院10月份出院,一直歇病假,我的劳动合同是2018年4月5号到期,单位只是合同到期前给我寄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没有提前一个月,在我生病期间,单位只缴纳了社保,没发任何工资,并且8月份工资还把公司应该承担的保险钱,从我个人工资里扣除了,我认为应该支付我病假工资(本人应发工资的80%)和经济补偿金(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您看我这样认为对吗?我的坐标是天津。

其他 2018-03-16 1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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