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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008年5月进入该公司工作,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008年至2010年,合同期满后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10年至2013年。当时我的工资是月薪4300元,可是合同上签订的是基本工资1800元,公司至今未为我缴纳养老保险,只是每月从我工资中代扣4元保险费。请问我这种情况能否即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吗?如果能,所获经济补偿金是多少?谢谢!

其他 2011-06-25 23: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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