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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所在的公司出台了《员工考勤制度》,里面关于员工迟到处罚有如下规定:“迟到1. 单次迟到5分钟(含)至30分钟(含)者乐捐爱心款30元/次。 2. 单次迟到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日处理。2. 单次迟到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日处理3. 单月内迟到累计不得超过6次;超过者,每超过1次按旷工半日处理。 ”第四章 旷工处理第十条 发生上述旷工现象时,违纪员工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罚:1. 旷工期间扣发当期工资及奖金,并乐捐爱心款3倍当期应发工资。 2. 连续旷工3日,或当月累计旷工5日者,公司将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请问公司的这些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另,我7月累计迟到12次,其中6次迟到时间是3分钟以内,现在人事行政部通知我要缴纳7月迟到罚款共1039元,计算方式为:2600元(岗位工资)/30天*4(旷工罚款+日工资)*6次*0.5(旷工半天)=1039元。 请问:1、这个罚款是否合理?是否违反了对员工的月经济处罚不得超过月薪的20%的规定?2、若不合理,我需要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望回复为盼!

其他 2011-08-19 16: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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