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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日,我与三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工作地点:辽宁省。17年12月1日,三星公司以“组织结构调整,原商圈担当岗位撤销”为由,未与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我调岗为“赤峰CE业务”,通知上写明工作地点:锦州。并在12月5日向我发出到岗通知书,要求我在17年12月8日到岗报道。到岗通知书上虽然写的新工作地点是:锦州。该销售岗位在锦州无管辖商场和客户,只是室内办公的所在地。我从事的是销售工作,该岗位需要经常到赤峰现场办公。赤峰隶属内蒙古,请问该岗位是否属于: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辽宁省的工作范围。12月8日当天我正在休年假(公司是8:30上班,我当天8:25提交申请,公司领导下午16:30批准)。12月11日早,在未与我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三星公司就以“不服从工作调动,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到岗,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规定,视为”重大违纪为由,强制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未给予任何补偿金和赔偿金。(12月9日、10日是周末,休息)请问解除是否合理?

其他 2018-03-18 13: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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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动工作地点(特别是距离特别远的)属于重大的变更劳动合同事项,你带着无固定期限合同,他们不能随便自己就给你调去特远的地方。去劳动仲裁要求职位调动属于单方面重大变更劳动合同,要求宣告无效
  • 调动工作地点(特别是距离特别远的)属于重大的变更劳动合同事项,你带着无固定期限合同,他们不能随便自己就给你调去特远的地方。去劳动仲裁要求职位调动属于单方面重大变更劳动合同,要求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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