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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8年出的交通事故,我是全责。第一次,伤者住院,总共医疗费24000元,我自己支付了14000元,去保险公司,要我的交强险费用,用交强险支付10000元。伤者第二年,自己支付了第二次的医疗费。然后,上法院去调解,时间是09年6月,然后就调解了,由保险公司支付了应该支付的费用,我,保险公司,伤者,都签字,无异议。保险公司之后所付的说有的钱都付给法院的,我没有经手,只有后来保险公司归还我8000元是第一次我支付的医疗费报销的。但是,之后,一直有法院的人,找我,说是保险公司,多付我10000元,要我归还。请问,这是对的吗?时间,现在都两年了。

诉讼 2011-08-19 07: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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