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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68上山下乡,71年工作,78年离职至95年,95年被另一企业录取,2001年在下岗后补交了78--95年的养老金。我认为我的缴费年限应该是43年,而现在有关部门只给我算33年,理由是:我第二次工作时,劳动部门把我离职那一段时间加在我第一次工作时间上给扣除了,并且把我的第一次工作向后推到1977年,说是便于计算,如果仅仅是计算工龄尚可,但如果以此计算缴费年限我认为极不合理-----不知我是否被侵权

其他 2011-08-18 1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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