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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一校长,07年出纳挪用公款60万,08年朋友被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后因主体不够移交公安,10年公安部门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立案现移交检察院出纳挪用,我朋友不知情,更没参与,失职罪的适用范围是直接责任人构成本罪,间接责任人不构成本罪我朋友是不是直接责任人,是否构成本罪,还有学校会计也同时被立案,会计的责任大,还是校长的责任大?

刑事辩护 2011-08-19 06: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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