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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11月份与我们区的一家事业单位签订了五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但是今年因为这家单位体制发生变化,由原来的事业单位变成了行政单位,单位要求我们与其下面的一个科室重新签订合同,(我们单位下面的一个科室有单独的法人代表是民办非企业)还要我们重新写申请,我要求写一个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也不得行因为单位负责人说我们原来的合同人事局没有认可,我想问的是我们原来与这家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有单位的签字盖章.并且我们原来的合同没有到期,合同也没有终止,可能与其下面的科室重新签订吗?可以要求赔偿吗?谢谢!

其他 2009-02-26 11: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这属于单位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把你的身份由事业单位性质转变为企业性质。这叫做身份置换。但这种情况很复杂,如果你一个人不签单位可能会给你穿小鞋。当然,你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前提是冒着和单位决裂的风险。你们也可以联合起来对抗,要求保留事业编制。身份不同待遇也不同的 。
  • 原来的合同继续有效!如果你和新的单位签定合同就意味着你和原来单位的合同要终止!如果单位要解除和你的合同就应该依法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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