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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有婚外情,我有证据,要和他离婚,他不同意离婚,同意把家庭的两处房产,赠给我,签字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请问: 一、这个协议书要公证吗? 二、如果公证后,他反悔可以吗? 三、是不是一定要把户过给我,才算最终完成赠予 四、有了这个约定,再和他离婚,是不是可以一定能按约定来进行财产分割

离婚 2020-07-20 05:00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协议经过公证后效力要高一些,今后离婚对你有利,如果已经赠送给你了,最好办理过户手续。 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 建议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不表述出因为其婚外情原因。慎重期见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如有疑问,可以电话联系进一步沟通。
  • 最好签订赠与合同并进行公证,同时办理更名过户。
  •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 “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夫妻双方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其中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姘居等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在进行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使无过错方得到照顾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 办理过户手续必须先公证。
  • 你好,最好签订赠与与合同进行公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 为慎重期间 建议聘请律师起草协议 并做协议见证 如需要进一步咨询或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武汉姜律师.
  • 您好,可以公证。
  • 你所说的很难到达目的。赠与是必须符合法律条件。建议聘请律师参与设计方案保障合法权利。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或帮助可以直接电话联系。
  • 你好,协议经过公证后效力要高一些,今后离婚对你有利,如果已经赠送给你了,最好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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