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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去年服刑期满,共判刑13年,中间减刑四年,去年刑满释放,但前几天,司法局让过去,说仍然在服刑期间,要每星期电话报告一次,每月报到一次。请问这属于什么原因???刑满释放之后,不是就回归社会了吗?为什么还要去司法局报告???而且只能呆在家中,不能外出。请问在刑事方面有这项规定吗?希望您能给予我解答,谢谢.

争议解决 2014-12-31 21: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刑罚对犯罪追诉的有效期,刑罚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将追诉时效期限分为四种: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因此如果在没有超过刑法追诉时效的情况下,可能会因为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而被依法判刑。
  •   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能否减刑取决于罪犯的日常表现,是否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  法律规定最多可以减一半刑期,实际基本达不到。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期限标准如下: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刑法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以所犯罪行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因此如果你并不会被判处最高刑,但是追溯时效同样会根据最高刑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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