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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要求每个员工在工作任务书上签字,文件上有这么一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我接受降级降薪,并接受公司安排的岗位轮换,考核结果为不胜认,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合法吗?是不是我签字以后如果被末位淘汰了,公司就可以不赔偿N+1了?

其他 2018-03-29 20: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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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用人单位擅自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并有权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追问】不是这个意思,是公司要求签一个工作任务书,里面的条款有一句话,考核结果为不胜任: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这句话合法吗?是不是我签字了,公司在实行考核后末位淘汰我的话就不用赔偿N加一。我不签字的话,公司仍旧需要赔偿?
  • 你好,可以人社局投诉
  • 你好,用人单位擅自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并有权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你好,用人单位擅自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并有权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你好,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 这个还要需要根据公司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情形,还是有权利获得N+1的
    【追问】不是这个意思,是公司要求签一个工作任务书,里面的条款有一句话,考核结果为不胜任: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这句话合法吗?是不是我签字了,公司在实行考核后末位淘汰我的话就不用赔偿N加一。我不签字的话,公司仍旧需要赔偿?现在公司还没有正式推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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