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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十九年,年满四十五周岁,现因公司岗位调整,没有合适的岗位安排,公司提出N+1赔偿解除劳动合同,我能要求公司给予2N的赔偿吗?我不同意公司N+1赔偿,公司有权利只给我基本工资待岗的安排吗?

其他 2020-03-27 19: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
    1.您应该得到两月的经补偿金。
    2.解除劳务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只是补偿您每月的基本工资。
    3.超工时工资您要用工作时间证明的证据,比如说:工时卡的复印件/工时表的记录单。如果拥有这些证据,可到其注册区域的劳动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4.离职签字前,让公司负责人或您的直接上级领导把这笔钱的数额标注在合同上的一页或给您开出相关款项的证明。
    5.申请劳动仲裁时到公司的注册地,如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社会保险稽查科。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 一般来说,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用户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你这种情况,一般来说只能获得N+1。是否能够获得2N,我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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