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2003年租的政府房屋.03年10月将房屋出卖.出卖时房屋在信用社押.经两家领导协商将此房买给我并将房款交给信用社.之后政府反悔将此房买给他人.2007年经两审法院判决.我与他双方买卖都无效.但我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视我为不定期租赁.至今我还使用此房.但2009年政府又将此房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买给此人.请问我能否买到此房.

其他 2011-08-20 15: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房屋的抵押权没有解除又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合同属于效力待定,若抵押权人同意了或者第三人代政府清偿贷款则合同有效,否则无效。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就本案而言,你仍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如果房屋的抵押权没有解除又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合同属于效力待定,若抵押权人同意了或者第三人代政府清偿贷款则合同有效,否则无效。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就本案而言,你仍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齐齐哈尔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