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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6月将一辆车租给韩国私企使用,签协议期限为1年,2007年协议期满,对方已各种理由拖者不续签,但车照常使用,2007年9月份,对方一个部门经理酒后驾驶发生事故,由于双方没有达成补偿事宜,我现已起诉.但对方说协议期满,他们根本没有再租用,并且做伪证,在2007年6月份,也就是期满的最后一个月的支付租金的报销单上说协议期满,车归还原主,但当时我领钱时根本就没有这些字,由于我的大意,也没有复印件,期满以后的几个月里,对方照常付我租金,直到发生事故,但他们现在不承认,我也没有复印件,在交通队处理事故时,他的笔录是车是他们公司租的,但现在法院让我继续找证据,驳回对方作出的伪证,请教各位专业人事,我用什么证据呢

其他 2010-07-02 13:07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建议委托律师帮你组织证据。
  • 双方已签定买卖合同,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承担责任: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上述律师已作简要解答,如有不明当面咨询律师
  • 支付租金的证据、对方在交警队的笔录都能证明租赁关系。
  • 交通队的笔录应该能说明问题
  • 进行笔迹鉴定
  • 1.如果是伪证可以提出笔迹鉴定,然后可以确定。 2.“期满以后的几个月里,对方照常付我租金,直到发生事故,”我认为这样其实是事实上你们已经在履行了一个新的租车协议,条件和原来书面存在的基本一样,只是时间是不确定罢了。也就是说,你们之间目前存在合同关系。 3.你提出伪证是要证明什么问题?我不清楚。但是如果存在合同关系的话,你作为车主存在一定的责任,虽然交通事故的责任你不是直接责任人。 4.对于交通事故,依法由直接造成事故人承担相关的责任。你承担监管责任,比较妥当。 因为没有看到你的相关资料,这样的回答你估计不太满意。
  • 对方继续并多次支付租金,可以从此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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