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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为了从银行贷款50万,找我做了担保,让我瞒着妈妈把有我俩名字的房产证抵押给了银行。而事实上,朋友和银行经理本身就是商量过的,为了贷款才于2个月前临时注册了一个空壳公司出来,以买生产材料为理由,签的贷款协议。现朋友逃跑了,银行把我告了,要求查封我和妈妈的共同房产,一审判决我输了。但我不服,在借贷合同上,我虽然签字按了手印,可我连身份证信息那些都没写,这也成立吗?银行把50万借给朋友的时候,不是应该要先查证朋友的公司财务,三个月的流水什么的吗?这真正收到钱的债主不需要事先审核清楚,只因为我的房子值50万,就可以放贷款给她的吗?银行的50万贷款转入的银行卡号户主,根本就不是什么卖生产材料的,他只是收到了钱以后,直接把钱全部转给我的朋友,这些本来都是可以查的到的事实都不需要去核实,法院直接判我输,是不是太不公平了。对于合同里的连带责任的具体意思,也根本没有事先跟我说清楚。朋友的注册公司现在都还是续存状态,没有注销,为什么不去查封她的公司,而是直接把我这个保证人给告了。房产抵押事先并没有经过我妈妈的同意,作为共同财产,这样的抵押能作数?我妈都不想活了。上诉会有胜算否?永康有哪个律师愿意接?

银行 2018-04-03 15: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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