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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企业工作3年,现合同已到期,公司不愿再继续以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希望公司能给我3年的经济补偿行吗望公司能给我3年的经济补偿行吗?

其他 2018-04-08 10:4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提醒 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已经赋予用人单位相应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行使自身权利,不然将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以上是对于您的疑问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补偿的解答
  • 你好,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哦。
  • 可以,不给就申请劳动仲裁
  •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不按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应当每月没有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可依法请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标准数额:本人12月平均工资了3个月。
  • 你好是可以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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