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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公司连续发生了几次低级质量事故,客户对我们公司进行了索赔并进入质量管控程序。2017年11月上旬公司根据体系文件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经济处罚,判定为一般质量事故。2018年3月14日经过我们不懈努力得到了客户的认可退出质量管控程序。3月22日公司就以工作表现为由单方面对我个人进行调岗降薪逼我离职,这不是卸磨杀驴吗?我也和公司进行了沟通,公司只愿付一半的赔偿金,还要我自己主动辞职我不能接受。2017年11月22日我合同到期如果公司觉得我工作表现不好的话可以不与我续签,在我催促下新合同才于2018年1月31日给我(合同签收表可证明),既然与我签了合同就默认我适合这个岗位就适合拿这个薪资(合同里也约定了工作地点、职位和薪资),但是新合同里有一项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变动乙方职务,调整乙方工作地点和岗位,我不知道是否有利于我还是公司。但是2017年11月下旬到现在都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年终奖也是足额发放的(员工手册规定根据公司整体业绩,特别是员工个人及其所在团队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评估,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工作表现奖金),这也能说明2017年工作表现哪来的不好?现在我在公司上班,再过一周就拿工资了,如果公司按降薪的标准给我发工资的话我是否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其他 2018-04-10 2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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