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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5月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2011年6月30日交房,逾期30日内,卖方每天支付买方100元人民币违约金。超过30日,合同内容是:解除合同,甲方支付给乙方20%违约金,返还全部已付房款(无息),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合同中没有明确超过30日,买方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卖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至今该房地产仍未交房,经过电话协商,对方只承认一个月违约金,估计要半年左右时间才能交房。现在我想要房子,能让对方支付超过一个月后的违约金吗?打官司能赢吗?把握有多大?如果赢了,违约金会如何计算?请律师帮忙解答?

仲裁 2011-08-21 10: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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