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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认购一套商铺70平方米,与开发商签定了协议书,交60%的房款,其余代款,并于06年10月还款。2008年初开发商告诉我面积为82平方米,让我补其面积差额款,只有交完钱才能签正式合同办产权证;我想咨讯我交全款合理吗?另外开发商在正式合同中自行加入了面积多退少补项,我没同意和签字。如果走法律程序会有几种结果 谢谢律师

仲裁 2014-07-12 01: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合同中没用约定如何处理,按法律规定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 1、你在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期间,你的合同相对人是业主,你并没有任何义务免费为业主服务。开发商对你的承诺并不能免除业主向你缴费的义务。 2、前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中,与你没有任何关系,除非你自己承诺过履行前物业公司未履行的义务。开发商和业主是否向前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这个和你没有关系。你并不是前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业主之间合同的相对人。 3、本案中你与业主分别是原被告,你可以向业主主张你在履行物业管理期间的物业费,这个是你可以提出的反诉或者抗辩理由,你可以主张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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