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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民甲长年承包鱼塘,08年1月和两个外地人乙、丙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该鱼塘,在08年10月,一位同村村民丁受雇给鱼塘更换设备时,甲乙丙告之必须先断电,但丁表示其有长期工作经验,不用断电,后不慎被电到当场死亡。后甲乙丙赔偿丁5万余元,但因鱼塘在该村,丁的家人常来闹事,在民政局的调解下,甲乙丙给予丁12万元的欠条,现在乙丙觉得冤枉,当初告诫丁必须断电,是其自己操作不慎而致死亡,又在形势的压迫下写了欠条,请问这起案件应当怎样处理,怎样对甲乙丙方有利,谢谢!

其他 2009-04-23 21:3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方死亡赔偿的责任应由雇主承担责任,实行的无过错责任,除非你证明雇员有故意行为。作为死亡赔偿金17万元的赔偿属于正常,个人意见合法有效!应予以履行!如有疑问可以电话咨询武汉王建峰律师:
  • 请求撤销。
  • 建议保存你所陈述的证据,另外建议及时报警陈述你被迫打欠条的情况,要求撤回欠条并让对方到法院起诉你们,你们可以依法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雇主可以减轻对方的责任。既然现在已经写下欠条,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显失公平为由确认该欠条无效。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果需要详细咨询可与我电话联系或到律师所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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