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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应河北客户需要与上海**公司(虚拟名称)在7月16日签订了购买流溢机合同,并且于7月20日支付了3万元定金,合同交货期确定为4周(后口头约定改为5周)。8月12日接到该公司业务员口头通知要终止合同,8月15日我公司通过电子邮件要求龙科公司发送书面文件并说明终止合同的原因,至今没有收到书面文件或电子邮件。据我们了解,他们终止合同的理由是他们公司有划地区供货的规定,河北的客户要货只能在他们在河北的经销商购买,由于我们公司地处上海,不符合他们公司内部的规定,所以要终止合同。据我们了解该公司在河北的经销商,出售产品的价格非常高,我们的客户才到上海来购货。现在我们公司的客户已经屡屡催货,合同交付期也即将到期。请问龙科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违约金,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返回定金?谢谢!

其他 2011-08-21 17: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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