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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国企工作十年,前七年没有交纳任何保险,后三年被定为劳务派遣签订用工合同,(合同为两年一签),今年六月份新签的合同,年底他们要终止合同,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请问是否可以要求他们补偿前七年的保险,他们是否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

保险纠纷 2018-10-12 14: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一般合同解除是指经济合同的解除。
    按照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在公司工作满十五年,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既能获得补偿金也能获得赔偿金。补偿金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金为补偿金的二倍。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依法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两类:
    一类是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有四种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另一类是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在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后,可以裁员。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经当事人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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