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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与开发商于1997年1月1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于1997年12月底交付使用,但由于商品房烂尾不能按期交付,我方与开发商于1999年5月25日签定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我方于1997年1月购买了商品房,合同签明交楼日期为1997年12月,由于延迟交楼,经过协商,开发商同意提供房屋补贴每月500元给我方作为补偿,此补偿从延迟交楼计算,直至入伙为止,利息赔偿等按原合同继续执行。供楼款到入伙时继续供,若99年底前不能交楼,开发商无条件退还我方所交房款、利息、补偿租金。 该商品房于2009年6月29日开发商交付我方使用,我方于2011年5月16日提起商品房逾期交楼违约金诉讼,请问该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吗? 开发商的律师认为补充协议约定供楼款到入伙时继续供,若99年底前不能交楼,开发商无条件退还我方所交房款、利息、补偿租金。 即重新约定了交楼时间为1999年底,所以诉讼时效为2001年底,商品房逾期交楼违约金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这认为正确吗?怎样反驳,有什么法律依据?请教各位大律师了,帮一下我们这些小业主吧 谢谢你!(注:一审我方已胜,现开发商正上诉)

其他 2011-08-22 2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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