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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妻子都是退休干部,有两个女儿是小城镇户口,现在女儿没有工作,想回到村里要回“四固定”时候的自留地,但由于我工作的时候都由我弟弟经营。当时村集体分给我们家里的自留地是我们四兄弟姐妹各一份,共四份,因姐妹已出嫁,我现在想和弟弟平分这四份,即就是其中的2份,但他们只同意给一份。请问,我要求平分自留地合法吗?

调解 2009-04-23 12: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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