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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买第二套房时是在2008底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合同,2009年3月公积金贷款,2011年7月公积金要求办房证需补交契税,原来在办贷款时交了1.5%,现在要补交到3%。这合理吗?

其他 2018-06-05 02: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的资料及流程: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填写)。
    ②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单身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和离婚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原件3份。房屋开发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大房证复印件3份。
    ④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原件3份。
    ⑤涉及保证担保的,需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原件3份并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等级证明、资信等级证明等)复印件3份。
    ⑥借款人已付所购房屋价款规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交款单据(发票、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交款单等)原件及3份复印件。
    上述文件准备齐全后,贷款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亲自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房屋产权归属2人以上的,须同时到场。
  • 商业用房是指自营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区别于自住、自用的房屋。个人购买商业用房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公积金贷款范围是有具体规定的,有两种房产不在贷款范围之内:一是使用权房;二是商业用房。目前,能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个人住房有:(1)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楼盘,包括经济适用房、商品房;(2)购买按规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可售公房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3)购买房地产交易市场具有产权的二手住房;(4)因在本市城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建(修)房贷款的;(5)为配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经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购房贷款项目。
  • 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开发商具备的条件: 1、五证齐全
    五证: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其中前两个证由市规划 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2,有分户验收表、竣工验收备案表
  • 个人理解这种补缴契税的行为不合理。具体请参照一下有关契税调整的相关法律规,如仍有不明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建委(房产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地税、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工作场所,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010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已由房产管理部门受理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或存量房登记手续的普通住房,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办理缴纳契税的,契税税率仍按原标准执行。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3%,减半征收。其中,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1%。2010年10月1日以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按《通知》中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主管地税部门可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家庭唯一住房”的查询和确认工作。一是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确认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二是无契税纳税记录或记录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户籍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三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法确定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主管地税部门按《通知》的有关要求,由纳税人提供书面诚信保证。 纳税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申报缴纳契税时,主管地税部门应要求纳税人据实填写《家庭唯一住房申报及审核表》(详见附件),并提供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个人身份证件、结婚证明或单身证明、销售不动产发票(联)和主管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2010年10月1日前出售自有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又重新购买住房的,仍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2010年10月1日前购买新房,并自购买新房之日起一年内再出售原有住房的个人,仍比照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住房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个人购买住房日期,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二O一O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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