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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男方(在北京工作)2006年初在北京贷款购房,2008年4月11日同女方(在平顶山工作)在北京进行登记结婚,没过几天日子二人就闹分手,从此,在以后的三年里二人过着分居两地的生活,经济各自独立,且女方没有拿过一分钱参与男方还贷,现在要离婚了,女方提出要分割还贷和增值部分,对此如何认定? 现在法院是怎样认定和执行的? 新婚姻法讲:不参与还贷的一方能否分割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 “参与”一词有多大作用?

争议解决 2011-08-22 16: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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