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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购买房款25万的婚房结婚,当时男方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只能夫妻组合贷款,于是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03年年底购买房子,男方父母出资5万元交付房款首付,房子写的男方的名字。2004年1月开始还贷,2004年10月男女双方才正式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本金10万元,还有10万元的银行贷款,现在房子价值100万,女方提出了离婚,根据新的《婚姻法解释三》,应该给女方多少?

离婚 2011-08-24 09:4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 天津李律师(专业离婚律师): 如果男方不能证明5万元是其父母直接打到卖房方账户的话,那么此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至少分得一半。每周六是我义务咨询日,电话预约后可以来所详细咨询。律师应该深知当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条的堆砌,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案。
  • 应为40万,婚姻期间所购房屋属共同财产,其中5万首付属于父母对男方个人赠与。其余20万元增值4倍,一人一半。
  • 40万,5万首付属于父母对男方个人赠与。其余20万元增值4倍。一人一半。
  • 40万。婚姻期间所购房屋,共同财产(与债务)。5万首付属于父母对男方个人赠与。其余20万元增值4倍。一人一半。
  • 至少40万。原因在于5万元属于男方个人,贷款20万部分属于你们夫妻共同的,按比例计算,女方可占40%的比例(包括该部分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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