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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12月在中介处签订了二手房交易的协议,协议中规定“款清交房,交房时卖方需结清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等费用”。当月在房管局签订合同并办理了产权交接的手续。18年4月份银行放贷,至此购房款全部交齐。但是卖方拒绝支付从合同签订到银行放款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请问我能否根据当时的三方协议中的条款争取到卖方拒绝支付的这部分物业费?另外,当时在房管局签订的正式合同中,房屋交易额比最初的三方协议少10万为了(少缴税),是阴阳合同,那么在走法律途径时是否会对我产生不利影响?

银行 2018-04-22 11: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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