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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生效后,经被告要求,我按照判决书判令数额给付他了,他还给打了收条。但被告收到该款后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拒不承认钱已给付,理由是领款人和签名还有日期是自己写的,上边的内容不是自己写的,对内容不认可。说我是伪造的,他还拿不出证据。执行法官说:如果你对领款条不认可,可通过诉讼来解决。在这之后他把我告了,可不知为什么法院又让他撤诉,并告诉他你还申请执行去吧。后来执行庭又通知我让我去一趟,我就去了,执行法官说:法院研究决定:判决书比你手里的收条效力大,限你10天内必须打确认之诉,如要不打,就强制执行。 请问律师:法院这个决定有法律依据吗?是不是他没有起诉的权利?如果我不起诉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吗?

案件执行 2009-04-24 1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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