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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偷了前妻的身份证去银行,用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抵押贷了一笔款(找人代替前妻去签字),用途是公司经营周转资金,这个公司前妻没有股份。这笔款是2015年3月份借贷的,因为逾期未还,法院已经判决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前妻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所以没有出庭)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通过打官司,确定这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离婚 2018-04-23 1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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