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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是精神病人,曾经三次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院治疗,于2O14年4月经法位判决为限制行为人,同年取得二级精神残疾证。我儿子在2O12年5月至9月中旬第一次d住院治疗。9月19目日出院当天上午,为出卖与儿子共同共有房屋,我们一家去公证处,由儿子委托我办理房屋买卖公证。儿子本人申请,录音,签名。后取得公证委托书。请问:该份公证委托书有法律效力吗?

其他 2018-04-24 09:0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儿子不在发病期,精神正常的,这个委托才有效。
    【追问】儿子在2009年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确定为燥狂抑郁症,有治疗病史。但2012年起病情发作,有自已想开公司,消费冲动,且在多家银行开信用卡,透支无度,多次催促我们出卖他有份额的共有房屋,还银行借款,出于无奈我们只能陪他去公证处办委托出售公证文书。张律师“在办理办公证委托时,办证员问我儿子,为什么要委托母亲出售房屋,他回经回答:因工作不在上海的原因,所以委托母亲办理出售房屋。他未告知办证员是因为自身患病的真实原因。
  • 是否有效力要经过鉴定当时的精神状态才可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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