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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医疗损害为由起诉医院,法院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如下: 1,人民医院对患者第一次住院诊断\"结核性胸膜炎,左侧胸腔积液待诊\"和第二次住院诊断\"急性重症肝炎(药物性)\",是正确的,其治疗符合规范. 2根据本病例提供的资料分析,患者发生急性肝损害系多联抗结核药物的不良反应所导致.3人民医院在抗结核四联药物治疗时就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的可能及后果与病人沟通的情况在病历中记录不祥,患者出院后应密切观察药物不良反应,定期复查肝功能等告知事项在出院记录中无记载 4 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据此, 法院予以采信这份鉴定,认为医院对病情诊断是正确的,其治疗符合规范.但被告对所使用的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的可能及后果与病人缺乏沟通,出院记录中对患者出院后应密切观察药物不良反应,定期复查肝功能无记载.因此,被告对原告因使用药物不当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以20%为宜.为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原告认为法院是以医院方违反医疗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来减轻医方的责任,而不是以医院方有无过错来判定责任,法院存在着明显不公。是否可以上诉,请各位高人律师指点。

其他 2008-03-27 19: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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