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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的二间房屋97年4月动迁,其中656号门面房开小饭店(盒饭.点心)。二本户口簿,(母亲及姐姐三口,弟弟一人)。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一份,内容有:二间房屋属公房,居住面积共计19.4平米(附有搁6.6平米)应安置人数5人,安置居住面积31平米。甲方提供闵行区绿梅二村一间4搂,一间6楼共2套43.3+32平米,独生子女1人照顾4平米。甲方付给搬家补助费700+500元,乙方提前在97年4月17日前迁离原址奖励费2000*5+2500+2500壹奖期搬迁加1000*5=5000元。乙方支付甲方超面积购房款44.3平米,壹奖期加奖1平米/人,6楼免去5平米*1000,10平米*500+10平米*1000=15000元,19.3平米*3800=73340+10000=83340元该户扣除所有费用作购房款抵充(包括奖励费.速迁费.搬场费)该户陈某某个体户一次性补偿生活费35000元。本人认为这份协议有瑕疵(法院调查令有律师从上海xx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得到)。个体户补偿费应该是19万8千元至30万元,姐姐说母亲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各位律师你们说我该什么办?谢谢!

诉讼 2011-08-24 17: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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