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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目的港无人提货时,责任该由谁负  2000年12月,被告上海某公司委托原告某国际运输公司办理一批至荷兰鹿特丹的货物出运和相关报关手续。原告按约完成了报关业务,并签发了自己的一套运费到付的契约承运人提单交给被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该提单托运人一栏注明为“xx贸易公司”、收货人为ToOrder。货物实际由某运输公司运往目的港。货物到港后,原告在当地的代理将货物从实际承运人处提出,但却没有收货人前来提货。原告先后数次与被告联系,但被告未予回应。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涉案货物的海运费、目的港仓储费等共计25000美元。原告可否向船公司索赔

海事海商 2018-04-27 10:3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原告如是承运方,运费到付的相关承运手续有经被告签认并交于被告,被告承担相关运费及仓储费责任后,可依据与收货方(购买方)的订单贸易价格条件(也可上网查一下国际贸易术语FOB,CIF等条件),向收货方追偿。船公司作为承运人没有无故延期或超期,严重影响到收货方提货时间的情况下,一般是不承担提货责任的。具体要参照与船公司承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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