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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2月17日辞职的,在办理交接期间公司将我1月份的工资扣下,我本来是要办理1个月交接手续的,在办理交接期间没有工资,而且按照公司规定2月份工资我是拿不到的,按照公司以前的例子,公司就算是正式办理完交接手续也要几个月才能拿到结算工资,(80%的人公司是不会办理结算的,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办理,当然这也是工作两年多来见惯的情况),我很努力地办理离职只是想有人能够很好地接手我的工作,承担我的责任。在办理交接的2个星期时间里受到公司领导的各种人身攻击,恶言恶语,并要求我像原来一样进行各种文件会签,对此我与其产生了多次的正面冲突,公司于3月3日发1月份的工资时将我1月份的工资给扣下(每月15日发上个月的工资),我忍无可忍于3月4离开公司,我这样做是否违法了劳动法,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其他 2008-03-27 17: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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