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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买房,签了合作建房合同。而到了2014年开发商又让换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开发商已将签订合同时间故意改为2014年的了。这个换签合同是开发商先让购房人签字,按上手印,然后开发商把合同拿走,回去开发商又写出补充协议,把这个合同搞得开发商任意怎么做都不会违约了。几个月后,这个换签合同才到了购房业主手中。此合同中欺诈和不平等问题很多,现在是2018年了,还是交不了工;备不了案;办不了按揭贷款。这样的合同能算有效吗?怎样废除这种害死人的阴阳合同?求各位大律师明确解答一下。!

其他 2018-04-29 1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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