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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0年8月签了两年合同,试用期为一年,今年8月份提出辞职,转正还需要三个月,单位要我交一万左右的违约金,但我每月工资也就一千五左右.我觉的交的太多了不想交,但不交违约金,我的社保,执业资格证等单位不给我,这做法合法吗?试用期一年是不是太长了?

其他 2011-08-24 16: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试用期应当为2个月。违约金的约定是违法的。
  • 你好:一是、单位要求的违约金是违法的;二是、社保不转转移扣证书也是错误的;三是、一年试用期是违法的。建议你申请仲裁维权。
  • 您好,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单位的规定是违法的。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缴纳违约金。但是同时试用期是不交社会保险的,待转正后再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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