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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甲方)在敦煌市摆工艺品,8月6日晚8点左右,我弟弟到所租的工房里去干活,经过相领摊位(乙某)时在其摊位前放的垃圾桶里吐了一口痰,正在干活时乙某手持铁棒到我弟弟的工房打我弟弟,情急之下我弟弟顺手拿起工具刀进行自我防卫,乙方跑出工房向街道跑去并随之打了110。110来之后把我弟弟带到了派出所并拘留了24小时。 当晚我妈妈去派出所看我弟弟被乙某妻子所打。 之后派出所鉴订双方都是轻微伤。 8月24日下午派出所到家里把我弟弟带走,并出示判决结果:拘留十天罚款五百。 我家人都感到判罚结果明显偏袒乙某,我妈妈为此气的老病发作。我想咨询一下律师: 1、派出所的判罚结果是否公正。 2、如果有失公正我们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判处。 3、我们应该怎么办。 谢谢!!!!!

行政复议 2011-08-24 1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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